来源:汉中日报 日期:2016.4.9
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8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明确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将密切配合,打造“无障碍”审批环境。
通知指出,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对于无内设养老机构,但具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应指导其与养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在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方面,通知明确,卫生计生部门应将养老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内设医疗机构为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的养老机构,应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设置的批复。
根据通知,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设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公开。申办人拟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两部门在接到申请后,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及时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审批,不得互相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