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委办、市政府办出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法律援助这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在扩大覆盖面,提升质量,完善机制等方面将得到大力推进,在保障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权益受到侵害时将获得更为有效的法律帮助。
强化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采取在法院设立诉讼服务中心聘请值班律师开展专项服务等形式,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援助范围。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放宽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含两倍)执行。公检法司政法机关加强衔接,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加强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实现一镇(街道办)一站(法律援助工作站)、一村(社区)一员(法律援助联络员),打造“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法律服务圈,实现电话、网络咨询申请的便捷化。完善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投诉事项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明确经费使用保障标准,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加强经费管理使用监督,严格执行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程序。按标准发放办案补贴,提高律师办案积极性。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截留、挪用、挤占法律援助经费的行为。加强法律援助中心建设,县区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外观标识,办公面积须达到60平方米以上,设置七个功能区,达到“一层、临街、无障碍”的标准。结合司法体制改革,根据本地区的实有人口、低收入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加强机构规范化建设,落实监督和组织实施职责。
强化法律援助组织领导。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综治考核内容。建立市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制度。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的互认互通衔接机制,健全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各人民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培训体系和机制,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