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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考核办法

近日,我市出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考核办法》,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

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督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县区(管委会)空气质量状况(优良天数、 PM10 浓度、冬防期重污染天

气数3项指标)和政令落实情况(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指标、任务及召开的有关会议安

排的事项落实情况)两部分。督查考核责任主体实行职能部门总负责和行业部门“谁管理、谁负责”双

重方式,市考核办、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大气办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督查考核工作

总负责,市级相关工作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督查考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相应的大

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同时,将考核任务细化分解到各县区及市级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强化了保障

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工作实行季度考核,分值为100分,全年考核结果以每季度考核情况为基础汇总计

分。督查方式实行日常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日常督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查每半年至少开

展一次、采取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的形式进行。对重点工作实行重点督查考核,对领导重要批示、社会

热点问题、重点工程项目、关键指标实行跟踪督查,加密督查考核频次。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

市大气办进行汇总通报;对省、市考核目标任务进展缓慢、措施不力、拖欠任务的由市考核办进行通报

、预警、督办;对轻视敷衍、慵懒懈怠、屡推不进的由市监察局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和追究责任。未完

成全年重点指标和工作任务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工作部门,要向市政府上报检查材料,由

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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